福建省加强皮革行业污染防治工作

  

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皮革行业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

各市、县(区)人民政府,省人民政府各部门、各直属机构,各大企业:

为进一步加强皮革行业(天然皮革加工,不含合成革和人造革)污染防治工作,促进皮革行业产业结构调整,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
一、加快皮革行业结构调整

(一)坚决淘汰关闭落后企业

1.现有生产规模3 万标张/年(折牛皮标张,下同)以下皮革企业(无论是原皮加工还是蓝湿皮、二层皮加工,下同)一律责令立即关停淘汰(详见附件),省经贸委、环保厅要进一步组织排查,加强监督,对后续排查发现的低于3 万标张/年的企业要督促有关市、县及时关停淘汰。

2.现有生产规模3 万标张/年以上至10 万标张/年以下皮革企业,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至2011 年底,只允许加工蓝湿皮、二层皮,不得加工原皮。2012 年1 月1 日起,生产规模10 万标张/年以下的皮革企业一律关停淘汰。

3.现有生产规模10 万标张/年以上至30 万标张/年以下皮革企业,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至2014 年底,只允许加工蓝湿皮、二层皮,不得加工原皮。2015 年1 月1 日起,生产规模30 万标张/年以下的皮革企业一律关停淘汰。

4.现有规格2.8×2.5 米及以下的皮革加工转鼓,一律于2012 年1 月1 日前强制淘汰。

(二)严格皮革产能总量控制

1.到2012 年,全省皮革行业产能控制在2008 年水平。由省经贸委、省环保厅联合制定2015 年皮革行业产能控制目标。

2.新建、扩建、迁建皮革企业,必须在本省范围内淘汰落后皮革企业,调剂出产能总量指标后,实行“等量置换、等量转移”。

3.新建、扩建、迁建皮革企业,规模必须达到或者经整合、提升、重组达到30 万标张/年以上,且必须布局于沿海皮革集控区内,不得批准新建、扩建、迁建废水排入江、河、湖、水库的皮革企业。

(三)运用先进工艺提升生产水平

1.所有皮革企业必须采用国家推荐的清洁化生产技术。(1)循环用盐,洗皮水澄清处理后应回用于浸酸,禁止使用卤代有机类防腐剂和含砷、汞、林丹、五氯苯酚物质,推广使用无毒和可生物降解的防腐剂。(2)采用低硫、无硫酶脱毛及低COD(化学需氧量)排放的脱毛方法,实行小液比脱毛,脱毛浸灰废液必须循环使用。(3)利用化学及生物助剂,提高浸灰效果,循环利用浸灰液,取代石灰的加工工艺,2011 年1 月1 日起一律采用无铵盐脱灰技术。(4)提高化料吸收率,解决加工过程中鞣剂、加脂剂、助剂吸收不好而产生的废水高COD、BOD(生化需氧量)和高油脂含量,以及染色过程中染料吸收不净带来废水高色度问题。(5)使用新型水溶型或水乳型涂饰材料,替代溶剂型涂饰材料,减少甲醛及其他有害挥发物质的使用。(6)用非卤化物表面活性剂代替卤化物表面活性剂,用易生物降解的助剂代替不易降解的助剂。(7)对皮革加工使用的化工材料进行严格分析、筛选,采用无氨或低氨化料,不用高氨复鞣材料。

2.所有皮革企业必须因地制宜、因厂制宜实施水回用。(1)加强对用水量的监控,不仅要在企业总进水口安装流量计,而且要在用水量大的设备进水口安装流量计,做到按工艺精确用水,杜绝大开、大冲、大洗,用水不计量,严重浪费水资源的粗放式用水操作行为。(2)在湿加工工段要采用小液比工艺,改流水洗为批量封闭水洗。(3)铬鞣工序的废液必须循环利用。(4)应将经二级生化处理的水替代新鲜水,用于生产、厂区环境保洁及其他对用水水质要求不高的生产环节,提高水重复利用率。

3.分期分批强制实施清洁生产审核。(1)新批建皮革企业必须达到《清洁生产标准 制革工业(牛轻革)》(HJ/T448-2008)、《清洁生产标准 制革行业(猪轻革)》(HJ/T127-2003)规定的二级清洁生产水平,即国内同行业清洁生产先进水平。(2)2010 年底前,现有皮革企业必须达到HJ/T448-2008、HJ/T127-2003 规定的三级清洁生产水平,即国内同行业清洁生产基本水平。(3)2012 年底前,现有规模在30 万标张/年以上企业必须达到HJ/T448-2008、HJ/T127-2003 规定的二级清洁生产水平。(4)建立全行业清洁生产持续推进机制。(5)对按规定时间内无法达到清洁生产水平的企业,省环保厅、经贸委要责成有关市、县予以关闭淘汰。

二、严格皮革行业污染防治

(一)落实皮革加工废水分流分治

1.全面实施“五水分流”。现有皮革企业必须严格落实含铬废水单独处理,并限期于2010 年底前完成含硫化物废水、综合废水、生活污水、雨水的分流改造,新建、扩建、迁建(含在建未投产)企业必须同步实现“五水分流”。

2.铬鞣、复鞣工序不再回用的含铬废水,必须采用合适的碱性材料和工艺使铬生成氢氧化铬沉淀,回收铬再生铬鞣剂,无法回收的必须按危险废物处理;经处理后的废水必须达到《污水综合排放标准》一类污染物排放标准(总铬≤1.5mg/L)后,再进入综合废水集中处理。

3.含硫化物废水必须单独预处理。现有加工原皮的皮革企业限期于2010 年底前建成投运含硫化物废水预处理设施,回收硫化物再生脱毛剂,无法回收的必须将含硫化物废水处理至符合《污水综合排放标准》硫化物一级排放标准(≤1mg/L)后,方可排入综合废水集中处理。新建、扩建、迁建(含在建未投产)原皮加工企业,必须同步建设含硫化物废水的预处理设施。

(二)实行排污总量和排放浓度双重控制

1.2011 年全省皮革行业污染物排放总量比2008 年下降10%,2012 年比2008 年下降20%,2015 年比2008 年下降30%。由省环保厅在2010 年底前下达皮革行业污染物总量削减方案,“十二五”期间每年下达减排计划。

 

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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