关于发布《医药工业洁净厂房设计规范》的通 知
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医药管理局或相应的医药管理部门,解放军总后医药管理局,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药管理局,国家医药管理局直属设计院:
为贯彻执行国家《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》,国家医药管理局综合经济司根据国家医药管理局推行GMP委员会的工作安排,参照世界卫生组织《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》,从我国国民经济发展实际水平和我国医药行业的生产现状出发,组织起草了《医药工业洁净厂房设计规范》(简称GMP设计规范)。该《规范》业经专家组审查通过,国家医药管理局批准,现予发布,自1997年1月1日。
今后凡是医药建设项目,包括各种资金来源的基本建设、技术改造等项目,都要按此规范进行GMP设计。凡从事医药工程设计的单位,以及项目审查部门或单位,都必须严格执行此《规范》。请将执行情况及时反馈国家医药管理局综合经济司。
一九九六年三月八日
国家医药管理局
医药工业洁净厂房设计规范